2009水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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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台灣民間水圳論壇暨道將圳文件展」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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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會議記錄
1. 【活動內容】
1-1 開場
1-2 長官致詞
2. 【主題一跨縣市水圳風貌與產業營造(嘉義)】
2-1 嘉義:道將圳
2-1-1 道將圳介紹
2-1-2 水圳發展緣由
2-1-3 目前發展問題
2-2 會議記錄
3. 【主題二社區教育與水圳相遇時(台南與北投)】
3-1 專題報告1-守望嘉南大圳(吳茂成)
3-1 會議記錄
3-1-1 水手 吳秉謙
3-1-2 水手 玄 會後分享
3-1-3 會議記錄
3-2 泉源里簡介 970703.ppt
3-3 專題報告2-北投水圳風華再造(楊志彬、林再賢、蔡瑞崇)ppt
3-3-1 會議記錄
3-5 上午議題綜合討論
4. 【主題三水圳農村水資源願景(雲林與屏東) 】
4-1 專題報告1-雲林地下水與水資源開發(沈沐蒼)
4-1-1 大埤鄉尚義村柳樹腳莊『荷苞連埤圳』
4-1-2 斗六市八德里海豐崙莊『海豐崙埤』
4-1-3 斗六市梅林里埤仔頭莊『黃厝林仔頭圳』
4-1-4 斗六市湖山里檨仔坑溪之集水暗渠
4-1-5 斗六市龍潭里大潭莊雲科大後方的『後庄埤』
4-1-6 雲林:崁頭厝圳
4-2 專題報告2-二峰圳集水-舊技術新思維(丁澈士)
4-2-1 二峰圳取水工程介紹
4-2-2 屏東:二峰圳
4-2-3 會議記錄
4-3 專題報告3-原鄉逝水-獅子頭圳(溫仲良)ppt
4-3-1 高雄:獅子頭圳
5. 【主題四桃園埤塘】
5-1 專題報告1-桃園埤塘消逝觀察報告(盧敏惠)ppt
5-2 桃園:埤塘
5-3 桃園埤塘消逝觀察報告ppt
5-4 會議記錄
6. 【主題五水圳汙染(台南高雄與台中) 】
6-1 專題報告1-台南與彰化平原水圳污染直擊報告(晁瑞光)ppt
6-1-1 會議記錄
6-3 「工業喝好水,農業喝毒水!」之與談(王毓正)
6-3-1 會議記錄
6-4 工業喝好水,農業喝毒水!
6-4 專題報告2-工業喝好水農田喝毒水(薛淑文)ppt
6-4-1 會議記錄
7. 【主題六湧泉水圳與社造(新竹與台中) 】
7-1 專題報告1-留下湧泉、土地與社區希望(范石銘ppt)
7-1-1 會議記錄
7-2 專題報告2-白冷圳活化再造(徐炳乾)
7-2-1 會議記錄
7-3 新竹竹東二重地主權益自救會簡介
7-4 行動對策與方案討論 記錄
8. 【主題七水圳汙染與生態現場(彰化平原) 】
8-1 專題報告1-舊濁水溪(八堡圳)(吳子明)
8-2 彰化:東西二圳
9. 【 主題八水圳與水岸環境營造(台北與高雄經驗)】
9-1 專題報告1-走過瑠公圳(夏聖禮)ppt
9-1-1 台北:瑠公圳
9-1-2 會議記錄
9-2 專題報告2-尋找曹公圳的春天(鄭溫乾)
9-2-1 高雄:曹公圳
9-2-2 會議記錄
9-3 魯台營老師 水圳與聚落、人文、歷史、水岸互動經營策略ppt
9-4 會議記錄
10. 綜合座談/會議記錄
6-3-1 會議記錄
2008台灣民間水圳論壇暨道將圳文件展 ===================
關於根政老師的「**工業喝好水,農業喝毒水!**」之與談
一
、**就政策面而言**
「溉排合渠」彷彿形同你丟我撿的謬劇,尤其是當你的是丟不好的東西,而我卻又不得不撿。若以「放流水標準」(
96.9.3
)與「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92.11.7
的來進行比較,將更突顯出問題的現狀。
放流水標準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共同適用
水溫
放流水排放至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
1.
攝氏
38
度以下
(
適用於
4
月至
9
月
)
。
2.
攝氏
35
度以下
(
適用於
10
月至翌年
4
月
)
。
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其放流口水溫不得超過攝氏
42
度,且距排放口
500
公尺
處之表面水溫差不得超過攝氏
4
度。
氫離子濃度指數
6.0
—
9.0
陰離子介面活性劑
10.0
油脂
10.0
溶解性鐵
10.0
溶解性錳
10.0
鎘
0.03
鉛
1.0
總鉻
2.0
總汞
0.005
銅
3.0
鋅
5.0
鎳
1.0
硒
0.5
砷
0.5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項
目
限
值
水溫
35
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
6.0—9.0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5.0
油脂
5.0
鐵(
Fe
)
5.0
錳﹙
Mn
﹚
0.2
鎘﹙
Cd
﹚
0.01
鉛﹙
Pb
﹚
0.1
鉻﹙總﹚﹙
Cr
﹚
0.1
汞﹙
Hg
﹚
0.002
銅﹙
Cu
﹚
0.2
鋅﹙
Zn
﹚
2.0
鎳﹙
Ni
﹚
0.2
硒﹙
Se
﹚
0.02
砷﹙
As
﹚
0.05
**相關規範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 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二十點: 「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 前項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 **→ 沒有對外拘束力,沒有罰責**
「溉排合渠」注定管制上之困難,如何溉排分離是未來應該思考的斧底抽薪解決模式。
現行的法規為92.11.7所公告的。
**二、就法律面而言** **(一)關於氯乙烯、氯仿(Chloroform)及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的排放標準**
1.
目前我國放流水標準(96.9.3)確實未針對上述3項有機氯化物訂定個別之放流標準,規範內容的確過於落伍。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亦認為,督促環保署在此一部份加速推動之進程。
2.
依據放流水標準第3條:「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但沒有強制力。
3.
現階段彌補措施:
(1)「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90.11.21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條第2項訂定)第四條,已對於上述3項有機氯化物訂有個別之管制值,至於仍可消極地預防有機氯化物污染的危害進一步擴大。
(2)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後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因此地方主管機關並非不得提出較嚴格的管制,但可能遭遇的困難:A. race to bottom;B. 環保署不樂於核定。 **(二)關於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1.
現行的法規為92.11.7所公告的。
2.
但是並非作為管制污染者之依據,而只是農委會的業務辦理準則,但縱使農委會未遵照辦理,法律效果亦不明確。
3.
灌溉用水若超過水質標準沒有任何法律上之效果,沒有人會被處罰,頂多顯示出水質不好的事實。
**(三)關於環境資訊公開**
1.
公私協力以及藉由提昇人民的環境關懷以解決環境問題,已是國際潮流。而充分完整的環境資訊乃是公私協力與提昇人民的環境關懷的必要條件。
2.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4項雖然規定「檢查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但是另一方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第6款亦規定,職業上秘密縱使受保護,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環保機關應該就個案進行法益衡量。
3.
營業秘密所保護者亦應僅限於合法的活動,此乃為美國法中關於trade secret或歐體法中之the confidentiality of commercial的多數看法。歐體之環境資訊指令於2003年1月28日新修正公布之內容當中,於第4條第2項第4句明確規定,若營業秘密相關之資訊涉及環境污染物之排放時,各歐體會員國不得透過內國法限制此類資訊之公開。
4.
環保團體應盡可能以書面正式提出申請,除了可以給主管機關有充分準備之時間,同時當申請被拒絕時,有書面回覆亦便利於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與談人簡介:** 王毓正 德國符茲堡(Würzburg)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環境法律人協會(EJA)發起人 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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